
天纵检测(SKYLABS)注意到,近日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向部分单位发送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函。
其向部分机构发出的征求意见函中提到,“为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管,规范检验检测从业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我司拟组织对《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修订。现将我司组织起草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送你单位,请于3月15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及理由反馈我司。”
目前该征求意见函还未对公众开始征求意见,因此在市场监管总局官网上还没有查询到相关文件,以下拟修订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仅供参考,最终还要以官方正式文件为准。
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行为,营造公平有序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的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应当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资质认定,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负责、综合协调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在与他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委托事项、费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第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明确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管理人员职责,规范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行为。第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独立于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技术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完整。第八条 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以上检验检测机构。
检验检测报告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能力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人员或者授权签字人的执业资格或者禁止从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第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对委托人送检的样品进行检验检测的,检验检测报告对样品所检项目的符合性情况负责,送检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由委托人负责。第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应当分包给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并事先取得委托人对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以及拟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的同意。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中注明分包的项目以及承担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机构未取得分包项目资质认定的,不得在包含分包项目的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本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电子印章,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用语应当符合相关要求,列明标准等技术依据。检验检测报告存在文字错误,确需更正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标准等规定进行更正,并予以标注或者说明。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归档留存,满足可追溯性,保存期限不少于6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予以保密。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对其遵守法定要求、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严守诚实信用等情况进行自我声明,并对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准确性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提供查询检验检测报告真实性的方式和途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持续符合相应条件和要求、遵守从业规范、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以及统计数据等信息。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活动中发现普遍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检验检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