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蓦尔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SHANGHAI sKYLABS CO.,lTD
品质源于专业,诚信铸就品牌
只为一个专业的检测与鉴定服务
名称描述内容
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始终把客户放在第一位,关注客户需求
游客在跟团游中,购物买到“假货”旅行社该不该担责?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313天前 | 4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很多消费者都有跟团旅行的经验,在旅行过程中很多旅行社都会安排所谓的“购物”环节,很多消费者在旅行“购物”环节中,购买后发现其买的商品是“假货”或“伪劣产品”而引起后续纠纷,那旅游者在合同约定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时,旅行社是否有协助退货义务,甚至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

梁先生和赵女士夫妻二人跟随某旅游社前往海南旅行。在旅行途中,两个人在一个旅游购物点购买了珠宝首饰。但后经质量鉴定机构鉴定,梁先生和赵女士所购买的首饰为假货。

梁先生认为,他们之所以购买到假货,是因为导游的误导。因此,梁先生和赵女士要求旅行社进行赔偿。但旅行社并不同意赔偿。

由于双方协商赔偿未果,梁先生和赵女士夫妻二人将旅行社告上法庭,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庭上,梁先生称,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中说明,如果导游误导购物构成违约,则支付游客每人2000元违约金。梁先生坚称:“在旅游过程中,正是因为导游对我进行了误导宣传,才造成我最后购买到假货。”

对此,旅行社则辩称,该公司完全按照旅游行程单向原告提供服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公司向原告提供的行程单上载明全程不增加任何购物点,违约赔付每人2000元。但是,行程单也明确写明,部分景区、酒店内设有购物场所,属于自行商业行为。

梁先生和赵女士所购买首饰的景区属于集旅游、餐饮、购物为一体的国家3A级旅游景区,原告在该景区内的购物点自行购物,旅行社对此并不知情。梁先生和赵女士在知晓自己购买的为假货后,要求商家退货。旅行社在得知二人的这一诉求后,旅行社积极协助夫妻二人办理退货。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本案中涉及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旅游过程中,旅游者在合同约定购物场所买到假货时,旅行社是否有协助退货义务,甚至承担先行赔付的责任?二是旅游者党先生提出旅行社双倍赔偿的要求,在法理上是否成立?

首先,旅行社应当协助退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项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根据《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第十条 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责任:(五)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本案系发生在合同约定的购物点的纠纷,故旅行社有义务根据此条为游客办理退货或者退款。

其次,要求旅行社双倍赔偿是否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由于旅行社并非商品提供者,游客系与境外购物点达成的买卖合同关系,旅行社不应承担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售人的赔偿义务。

最后总结说来,旅游者在合同约定的购物场所买到“假货”的,旅行社应负责挽回或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游客在旅游合同未予约定,非旅行社擅自安排的购物场所中买到“假货”,即游客自行购买到“假货”,旅行社是没有责任的),而并不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营者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