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鉴定期限的计算是从鉴定机构收到鉴定费用次日开始计算。一般案件的鉴定期限为30日,重大、疑难案件的鉴定期限为60日。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经鉴定机构申请,审判(执行)部门的合议庭可以确定具体的延长时间,但鉴定期限最长不超过90日。
但在实际鉴定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出现鉴定意见出具超期的情况,那这样的鉴定意见是否有效呢?天纵鉴定(SKYLABS)今天正好看到一个高院的典型案例就谈到了这个问题。
案件情况
根据《张杰成、泰州市众星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3053号】》。此案当事人张杰成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其理由包括:张杰成申请再审称:(一)司法鉴定违反程序规定。1.鉴定机构选择程序违规。一审中,双方未就鉴定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意见,通过使用随机备选名录选择鉴定机构时,一审法院仅仅将本案鉴定人江苏润泰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公司)和江苏经纬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作为备选机构,未能达到《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拍卖工作补充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3家备选机构。2.鉴定人严重超期鉴定。本案鉴定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以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委托鉴定工作的意见》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的鉴定期限。3.违反规定未采纳张杰成的重新鉴定申请。
法院观点
对于当事人张杰成不服一审,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以上重新审理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裁定回复,如下:
至于张杰成申请再审主张案涉鉴定违反鉴定程序规定的问题。经查,二审法院针对张杰成关于案涉鉴定仅有两家备选鉴定机构、违反鉴定程序规定的主张,以及对张杰成申请重新鉴定未予准许均进行了相应的解释与回应;关于张杰成主张鉴定超期的问题,现有材料未显示张杰成在一、二审中对鉴定意见质证时有主张过,即便案涉鉴定意见的出具存在超过规定鉴定期限的问题,也不当然推定鉴定意见本身有误。基于润泰公司出具鉴定意见后,双方多次对鉴定意见进行了质证,并在二审期间重新对鉴定底稿进行核对,张杰成虽对鉴定意见提出诸多异议,但其未有证据证明润泰公司存在严重违反鉴定程序的情形,故二审判决对张杰成主张重新委托其他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主张不予支持,并无明显不当。
裁判结果
综上,张杰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杰成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