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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中保险人应承担产品质量缺陷的举证责任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151天前 | 903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此情形下,法院认为,案涉变桨电机已无法通过司法鉴定来判断其原始状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的事实。且经审查双方当事人的现有证据,无法排除其他原因导致案涉倒塌事故的发生,故现某保险公司的举证不足以证明系争变桨电机存在质量缺陷,亦未举证证明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虽然某保险公司依据其与第三人某风电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承担了相应的理赔责任,取得了保险代位求偿的权利,但某保险公司向某传动系统公司代位求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
保险人代位被保险人向生产者主张承担产品质量缺陷侵权赔偿责任的,应当先对系争产品投入流通时即已存在缺陷、损害事实确实存在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再由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0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18年修正)第41条、第43条、第46条
一审: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2984号民事判决 (2021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