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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整体通过验收,不影响开发商经鉴定确定存在问题承担修复责任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258天前 | 5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住户一旦从开发商手中购置房屋验收交房后,后面如发现仍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往往会推卸相关责任。天纵鉴定(SKYLABS)注意到一个北京法院的司法判决,北京市民张先生从一家开发商手中买下一套房子,入住后只要一合上电闸,全单元立刻断电。后经过鉴定机构确认事故原因,并评估了维修费用,此事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基本案情

张先生从开发商处购买房屋一套,入住后发现房屋负一层所有电源插座无法使用,只要一经合闸,全单元总闸跳闸。张先生多次联系物业公司和开发商未果。为此,张先生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承担电路修缮费用。

开发商辩称,房屋已经通过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不认可案涉工程质量有问题,不同意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审理过程中,张先生申请对房屋用电无法正常使用的具体原因、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认为用户无法正常用电的具体原因为地下一层插座线路之间存在短路,修复方案分为明敷设和拆除原装插座线路恢复原状修复,其中明敷设修复费用为5000元,恢复原状修复费用为3万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对其交付的房屋应当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应当及时予以修复。本案中,出现质量问题的电路系统虽然不属于房屋主体结构,但仍然是房屋整体的组成部分。尽管房屋整体通过竣工验收,但不影响开发商对经鉴定确定存在的问题承担修复责任,开发商始终未予修复,应当赔偿张先生的修复损失。

关于修复费用的标准,虽然鉴定机构在出具鉴定意见时,给出了两种不同的修复方案,但是张先生不同意适用明敷设配管配线的修复方案,综合考虑案件质量问题的起因、质量问题的程度、质量问题持续的时间、开发商在解决问题过程中的作为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按照恢复原状修复方案赔偿张先生修缮费用并承担本案鉴定费用。

法院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了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开发商作为建设单位,对其交付的房屋应当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房屋应当及时予以修复。家庭用电安全,也是房屋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该瑕疵在房屋交付验收时不易被发现,但却实际影响了用户的生活起居,且持续五年之久未得到解决。此案的判决,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买房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