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中国消费曾遇到过,购买商品和服务预付充值,实际消费时却发现服务“缩水”;或是商家承诺预付卡“退款自由”,消费者申请时却被以各种理由拒绝。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经营者提供其控制证据的责任】经营者控制合同文本或者记录消费内容、消费次数、消费金额、预付款余额等信息的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消费者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消费者的主张认定争议事实。
第三十一条【预付卡的范围】本解释所称预付卡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
因多用途预付卡产生的纠纷不适用本解释。
第三十二条【附则】本解释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民事案件,不适用本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