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即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下列情形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二、采取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如果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某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些情形有: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四、销售伪造或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根据新消法55条欺诈的认定标准有虚假销售的、欺诈诱导的、夸大质量的、销售侵权产品的等,对于上述情况都是属于欺诈的行为,具体的赔偿是需要根据欺诈产品的数额而定的,一般是可以以三倍赔偿的。最后天纵君(SKYLABS)要强调的是如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