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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商销售车辆时未告知车辆的召回信息是否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468天前 | 1845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汽车销售中,消费者从汽车公司购买汽车,经营者应当对汽车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告知消费者,若未向消费者主动告知会影响一般消费者选择,构成欺诈,但汽车销售在认定是否构成欺诈时不能以经营者未向消费者主动告知会影响一般消费者选择推定经营者当然具有主观恶意。对于存在性能缺陷、需要汽车产品生产者召回的汽车批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会在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召回信息的相关公告,公告向社会发布,明确具体,消费者购车前或车辆购买后可以利用车辆信息比照确定车辆是否属于召回范围。因此经营者在销售过程中没有主动告知消费者对未销售车辆曾实施召回作业的义务。

具体到本案,案涉车辆虽属于召回批次车辆但并未销售,车历卡记载的作业项目与召回公告上的召回事项相吻合,能够证明某汽车公司在案涉车辆出售前已经实施了召回作业,且相比召回公告发出前已经销售的车辆,某汽车公司在新车的品质上进行了改进,因此案涉车辆具有新车的品质,属于新车。此外,原告张某于2018年12月购买案涉车辆,晚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发布召回信息的时间,张某可以利用车辆信息比照确定车辆是否属于召回范围,不存在无法知悉案涉车辆属于召回车辆的情况。对于张某在使用过程中汽车出现的车窗小胶条断裂、爆漆、制动系统抖动等问题,并不属于2018年8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网站发布的召回信息中车辆缺陷的问题,因此某汽车公司不存在在汽车销售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不构成欺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