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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申请事项应紧紧围绕待证事实
来源:天纵鉴定 | 作者:SKYLABS | 发布时间: 487天前 | 567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们知道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当事人对某项涉及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事实有举证责任,有义务申请鉴定。天纵鉴定(SKYLABS)需要强调的是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应当与案件事实存在实质关联,且对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存在实质意义。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只有在申请鉴定的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关联性,且待证事实涉及专业性、技术性问题,只有通过鉴定才能查明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会准许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同时人民法院在决定是否启动鉴定程序时,还会对鉴定事项是否明确,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是否存在关联性、鉴定是否具有可行性、计价原则和计价方式如何确定等内容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准许申请。如此防止一些当事人滥用鉴定申请权,也可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司法鉴定实施的目的主要是帮助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相关专门性问题缺乏判断认定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通过科学的方法和手段来查明该专门性问题的相关事实。司法鉴定为法院的辅助机关,法官因不具有特别知识而不能知晓的事项,须有专家补其不足,以达到正确判断之目的。因此,鉴定不是以当事人提出为前提,恰恰是以法官查明事实的需要为前提。鉴定申请事项应紧紧围绕待证事实来进行。